吉林省综治委办公室、吉林省文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综治办[1999]15号颁布时间:1999-11-25
1999年11月25日 吉综治办[1999]15号
各市、州、县(市)、区综治委办公室、文化(体、教)局、公安(分)局、卫生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7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指导、规范和保障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行政法
规。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发挥重大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宣传教
育活动。《条例》作为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各地文化、公
安、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要组织本系统的干部认真学习,
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依法管理好娱乐场所。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娱乐场所
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
《条例》的内容,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
动,推动娱乐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二、集中时间清理整治娱乐场所,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开业审核。各地文化、公安、
卫生、工商和价格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综治委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组成联合检查
组,从12月1日到2000年2月29日对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治。
整治中,各部门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现有的娱乐场所重新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核合格文书,允许继续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并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新开业的娱乐场所的审核
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经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作的,凭文
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文书,到公安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凭文化部门和
公安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文书,再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凭上述三个部
门核发的审核合格文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具体审
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条件及审核文书分别由省文化厅、公安厅、卫生厅自行制定。
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娱乐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文化、公安、卫生、
工商和价格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管理。集中整治期间,要重点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色情淫秽表演、非法接待未成年人、
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及卖淫嫖娟、赌博、制贩淫秽物品
等违法犯罪活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省的娱乐场所得到进一步净化。价格管理
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娱乐、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价格暴利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文化、公安、卫生、工商和价格管理部
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齐
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综治委办公室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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