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邮购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邮联字[1999]第36号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吉邮联字[1999]第36号
各市、州、县(市)邮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我省邮购市场管理,规范邮购市场秩序,制止邮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邮政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
了《吉林省邮购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邮购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邮购业健康发展,维护邮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邮购经营活动
中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购是指通过邮政寄递完成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方式。邮购经营
者是指通过邮政寄递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
主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含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邮购市场是指为邮购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邮购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
场所或市场网络。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邮购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吉林省内的邮购市场由各级邮政部门开办和经营。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吉林省邮政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管理与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邮购市场的开办及进入邮购市场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
行审查和监督,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技术监督
部门依法进入邮购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邮
购经营活动,提供邮购市场场所和各种服务。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政局、技术监督局共同组建
各级“邮购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邮购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邮购业务的单位、个人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产
(商)品说明书、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商)品检验报告到当地邮购市场管理办公
室,办理有关手续,领取《邮购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部门依据《邮购经营许可
证》对申请单位、个体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 邮购经营者必须进入邮购市场经营,经营活动必须内入规范管理。
第八条 发布邮购广告、印刷邮购商品简介,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邮购广告发布后,广告主应将广告宣传材料报
当地邮购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邮购经营者从接到邮购汇款单之日起,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依照
汇款人的购货要求按质按量发货。
第十条 严禁利用邮购方式出售、批销、寄递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邮递的物品。
第十一条 邮购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准
只收款不发货,不准多收款少发货,不准随意涨价补款,不准用替代品发货,严禁以
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劣充优,短斤少两,价格欺诈,严禁经销过期失效商品。
第十二条 邮购市场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
量,为邮购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吉林省
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或需暂停办理经营者的汇票兑付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邮政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吉林省内的邮购市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场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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