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填报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工商法字[1999]第43号颁布时间:1999-04-06
1999年4月6日 吉工商法字[1999]第43号
各市、州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工商办字[1998]第211号文件的要求,就做好行政处
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情况统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各级工商局法制机构需要填报的统计表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省政
府法制局要求填报的,即,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统计表和行政应诉统计表。
另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要求填报的,即,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
况统计表。后一方面的统计表是首次纳入国家局统计表制度之中。上述两方面统计表,
前一方面的三份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制度,后一方面的统计表实行年报制。
二、两方面报表原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翌年的1月10日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半年报表时间提前至6月底前,年终报表时间提前至当年的12
月底前。
三、鉴于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申几点要求,一是各级必须严守上报时
间,不得拖延。二是要按照表格所列项目完整、准确填写,纵横向数字要符合逻辑关
系。三是要健全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分工、质量标准,以及责任,确定专人填报,经
填报机构负责人认真复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四是每年规定上
报时限到期后,省局将对统计报表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报表目录
表号 报表名称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复议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 年报 省、自治区、 年报;
1表 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 直辖市工商 翌年1月10日前
行政管理局
二、统计范围
1、本表的资料来源:案件档案。
2、本表主要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填报年度内所处理
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和听证案件
的基本情况。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行政处罚案件: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立案程序,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制裁决
定的案件。
2、行政复议案件: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下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予以裁决
的案件。
3、行政诉讼案件:指工商行政管理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直接或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参加诉讼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指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依法作出的是否予以
赔偿及如何赔偿决定的案件。
5、听证案件: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
听证的案件。
6、核审件数: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根据《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横向核审的案
件数。
7、不予受理:指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有关
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作出的不接受该复议申请的裁决;或经赔偿案件审理机构依法
《国家赔偿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作出的不接受赔偿申请的
裁决。
8、维持:指复议机关全部肯定原处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全部肯
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工商机关经听证全部肯定办案机构的行政处
罚建议。
9、变更: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判决改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听证改变了办案机构认定
的事实、依据及处罚建议。
10、撤销:指复议机关依法取消了原处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判决
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听证撤销了办案机
构的行政处罚建议。
11、撤回复议申请:指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复议机关同意,复议申
请人撤回了自己的复议请求。
12、限期履行职责:指人民法院判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某
项具体行政行为。
13、撤诉:指人民法院在结案前,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终止
诉讼程序的裁定。
14、未结:指截止到年末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审判结论的案件。
15、其他:指上述7、8、9、10、11、12、13、14之外的情况。
16、本表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凡经二审人民法院裁决的,按二审人民法院
的审判结论填报。
17、予以赔偿: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
人造成实际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返还财物、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或予
以一定金钱赔偿等决定的案件。
18、赔偿金额: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的数额。
19、属听证范围的案件数: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
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听证条件,当事人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数。
20、实际举行听证案件:指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实际举行听证的案件数。
21、省局:指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22、市局:指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地级市及地区行政分署,计划单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3、县局:指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县、县级市、城区等工商行政管理
局。
24、表内平衡关系:
横向:1=2+3+4
纵向:01》=02
03=04+05+06+07+08+09+10
11=12+13+14+15+16+17+18
19=20+21+22
24》=25,25=26+27+28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及听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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