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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附加)项目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4-20

     1998年4月20日 吉政明电[1998]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完成“三个攻坚、一个工程”任务,经省政府 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取消部分基金(附加)项目。现将取消的项目公布如 下:   一、省立项目   (一)松花江“三湖”保护治理基金;   (二)黄金发展基金;   (三)教育基金;   (四)北大湖供电基金。   二、市以下自立项目   (一)城市道桥建设基金(吉林市);   (二)科技发展基金(长春市);   (三)引松基金(长春市);   (四)城市职工教育附加(辽源市);   (五)电力增容基金(松原市);   (六)机动车消防基金(梅河口市);   (七)养路费附加(集安市);   (八)个体工商户教育基金(辉南县);   (九)公路建设基金(通化市);   (十)企业发展基金(白城市洮北区)。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此次公布取消的部分基金 (附加)项目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抓好落实。要令行禁止,不得上 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各市、州、县要继续清理自立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介 宣布取缔,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要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继续加重企业负担,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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