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留”财政体制的通知
并政发[1996]132号颁布时间:1996-11-26
1996年11月26日 并政发[1996]132号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在我市改革
开放和经济展中的窗口和先导作用,加快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步伐,根据市政府“《关
于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
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1996]109号文]
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本着让开发区行使市级综合经济权限的原则,经研究,
从1996年元月1日起,市对开发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全留、短收
自补、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市与开发区事权的划分,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管委会运转所必需的支出,
以及带动全区经济、事业发展财政所必须的支出。目前由于区内行政、事业部门正在
逐步建立,故支出范围暂行包括为:部分生产性支出[主要从增长中解决]、用国土
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城市土地开发支出、科技三项费、工交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
生事业、科学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山西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的规定和市与开发区事权的划分,将财
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开发区财政的固定收入原则上开发区所属高新企业、直属企业、挂靠企业交纳的
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产方
向调节税和其他收入。
开发区内征收的城维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市级固定收入。
开发区内征收的以下税种为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75%、区25%;城镇土
地使用税:省50%、区50%;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省20%、区80%。
上述收入属于开发区的固定收入全额划入区级收入,属于市级固定收人全额划入
市级收入,属于共享收入分别按级次划入各级收入。
三、市对开发区税收返还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山西省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对开发区实行上解
与税收返还制度,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五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期年核定。从一九九六
年开始,返还办法按省对市的办法执行。
四、对开发区基数递增上解的确定
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在市财政中单列后,应同全市其他县区一样以一九九五年
实际入库收入与核定的支出基数两者的差数为高新区上解市的基数,并按省规定年递
增5%的比例上缴市财政,市上缴省财政,超收部分全留、短收部分自补,有关基数
的核定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原则上95年属于人其他县区库的收入仍然入原县区库。
五、相关问题及其规定
1、由于开发区目前未设置人大机构,在建立一级财政和相应金库,实行独立的
财政预、决算体制后,年度预算由管委会通过,上报市财政汇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
大批准后执行,年度决定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局批复。
2、以认定为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明确其财税隶属关系,以分清收入级次。
属于新建区的企业,收入全部列入开发区[含涉外企业];属于政策区的整体入区高
新技术企业,收入全部纳入开发区[含涉外企业];属于政策区内认定的单项高新技
术产品的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仍随企业按隶属关系征收。对需入区独立核算的高
新技术企业,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收入方可纳入开发区。
3、开发区所属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城维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划为市级固定收入后,
市财政可视开发区的实际需要,优先用于开发区以专项补助形式下达。原则规定,城
维费96、97两年超基数部门全额用于开发区。
4、此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的体制变化,按中央、省的规定由市财政
进行调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