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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并财行字[1996]33号颁布时间:1996-08-29

     1996年8月29日 并财行字[1996]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晋财文字[1996]第16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的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到省外出差实行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 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办法,适用于局[县]级及其以下人员,副市 长及相当职务以上干部及随从一人在各自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我市清徐、阳曲、娄烦三县及古交市出差的住宿 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部分包干,节约归已,超支不补的办法, 即: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每人每天12元]实行包干,住宿费[按省内标准], 市内交通费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由本人处理。   二、出差人员凡需乘坐飞机的要经局[县]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到 外地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研讨等类活动的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可按差旅费的规定报 销至举办地区的直线往返用费用,绕道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或基层单位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在农村或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元。各县[市、区] 的上述人员在农村或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县[市、区]在不超过上述 标准范围内自定。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派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代职的工作人员,在基 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元,由工资发放单位发给,但在原 工作单位驻地[市级系指南城、北城、河西区内]的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代 职的,凡可以回家或原工作单位食宿者不予补助。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区以内[含市辖南郊、北郊区、南城 区、北城区和河西区]因公外出,不能回家或本单位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者,经本 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可按误餐顿数,每顿领取市内误餐补助费4元。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司机,在本市的南城、北城、河西区所辖范围出车, 可按出车天数每天领报2元的市内出车补助费,但不得按月平均计算发放。出车去南、 北郊区的,可按误餐顿数领取误餐补助费。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省的规定及市的补充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并财行字[1992]10号有关差旅 费开支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为了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同时由于市级预算年初已定,加之今年尚有新出 台的人员刚性支出需保证安排,因此,此次差旅费标准调整后,市财政不再给各单位 追加预算。请统筹安排好各项开支,按已批准的预算从严控制。 附件: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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