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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13

       2005年1月13日 并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从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离) 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160号),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 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 (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 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 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 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 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代 理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 (离)休人员。   二、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 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 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 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 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实行 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 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 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 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 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年度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缴费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审核,核定当年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 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年不变。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实 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二)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5%记入。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计息办法统 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   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情况。   (三)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 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退休审批程序,推进社会化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由社会 统筹基金支付。   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离)休费,国家和 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统筹外项目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 员的基本退(离)休费计发办法不变。   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 (离)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遗属按规定领取丧抚费、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离)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 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后,进入社会统筹。具体程序按晋劳社养[2001] 136号和晋劳社养[2003]1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 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 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   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 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养老金储存 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年 限与续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转移办法 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或一次性结算。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结余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办法。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解散或转制等情况,应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 销、变更、转移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退(离)休人员养老 金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执行。并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和领取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进行生存状况调查。   (三)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故撤销,其 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在职职工分流到其他单位,由接受 单位负责缴纳养老保险费。分流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机关事业单 位社保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定)。   (四)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 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 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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