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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剩馀年数之换算及新表适用期限补充规定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二九六七一号颁布时间:1998-03-02

  八十七年叁月二日建立   财政部税法释令   法律依据: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关系法令: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   日期文号:财政部 87.02.26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二九六七一号   摘要:固定资产剩馀年数之换算及新表适用期限补充规定。   主旨:检送「固定资产剩馀年数之换算及新表适用期限补充规定」一份,请查照。   说明:修正「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业经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叁十日台八十六 财字第五二○五叁号函核定发布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兹就营利事业之固定资 产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叁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而依原表规定,其耐用年限尚未届满者, 有关该固定资产剩馀年数之换算及新表适用期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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