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66号颁布时间:2006-02-09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区局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报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5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384.7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