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45号颁布时间:2004-09-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中“房产税自次月起计征”仅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应扣除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