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颁布时间:1994-05-05
1994年5月5日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
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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