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颁布时间:2000-09-28
2000年9月28日 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
(一)鉴于房屋出租的单位情况较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
财务制度较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
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
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
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计征房产税。
(二)分期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出租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
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一次性征收房产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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