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地营运车辆在当地从事运输业务征管问题
新地税征字[2000]007号颁布时间:2000-05-08
2000年5月8日 新地税征字[2000]007号
为了加强我区个体运输业户外出从事运输业务税收征管,对外出从事运输业务的
个体运输户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凡外出从事运输业务
不超过一年,又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仍回注册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凡外出从事运输业务超过一年或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劳务发生地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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