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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外地投资加快发展新疆棉纺工业有关税收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5]059号 颁布时间:1995-07-16

     1995年7月16日 新地税二字[1995]059号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投资加快发展新疆棉纺工业的优惠办法》 (新政办〔1995]4l号中有关税收的条款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凡外省区在新疆以独资、合资、参股、租赁、转移先进设备,补偿贸易等 形式投资兴办的生产优质纱、优质布的棉纺企业,均可依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三、AL地投资棉纺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征地费或 出让金给予最大限度优惠。在建设期间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开发区和合作区以及 南疆地区;项目建成后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其它地区项目建成后免征土地使 用税三年。”   “四、外地投资新办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 征收;在南疆地区新办的合资棉纺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外地 投资新疆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比照上述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   “十二、凡自治区有关企业(含中央驻疆企业)投资南疆地区兴办棉纺企业的, 也可依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十三、本优惠办法自批准之日即1995年5月17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优惠办法”执行后,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尤其是对外地投资兴办棉 纺织企业和非外地投资兴办棉纺织企业的税负差异,请随时报告区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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