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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优惠办法有关税收问题

新政发[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新政发[1995]49号     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充分开发利用我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快新疆石油 天然气化工、盐化工、无机盐化工的发展步伐,早日把我区建成国家级化工基地,特 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凡外省(区)、市在新疆以独资、合资、参股、补偿贸易、技术转让等形 式投资兴办的属于新疆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化工企业均可依照本优惠办法执行。(注: 原文第一条)   (二)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将提供价格合理的资源和原材料,优先安排 电力供应。实行“盐碱合一”的盐化工合作项目可划定专用盐场,取消原盐供应中间 环节费用,经批准可免征资源税5年。(注:原文第三条)   (三)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建设 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税,建成投产后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注:原文第四条)   (四)凡化工基地建设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用分得利润 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所得税减征期满后,可继续减征3年;地方分成的增值税 部分全额征收,3年内按50%返还企业。(注:原文第五条)   (五)本优惠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凡与之抵触的规定均以此办法为准。(注: 原文第十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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