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1998]11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的具体试行意见
新地税一字[1998]039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新地税一字[1998]03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新党发[1998]11号)精神,
积极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下岗职工再就业,减轻社会负担,促进自治
区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地发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
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试行意见。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望及时报告区局。
一、关于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下岗职工再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直接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
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2.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业
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的照顾;其按增值税或消费税实际缴纳额附
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亦给予免征三年的照顾;
3.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
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4.对上款所列新办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营
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5.从1998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提高到3%,并改为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
1%),由企业缴纳的2%部分准予从企业所得税励扣除。
二、关于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具体税务管理
1.本“试行意见”所称的下岗职工,是指自治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等
原因,在企业已没有了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有求职要求又没有找
到职业,且领取了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印制、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待岗证”
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原自治区境内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期未
满的合同制职工。
2.本“试行意见”所称以下岗职工为主体新办的企业是指1998年7月1日
以后兴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
3.下岗职工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
业执照(副本)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或城市地税分局)办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用税务登记证(式样见附件一),
并提交书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县、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税分局)审批后,方
可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以下岗职工为主体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须持营业
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减税报告以及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所组织的
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名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县、
市地方税务局(或城市地税分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其
组织再就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0%的月份起享受减征地方
税收优惠政策。
5.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或以下岗职工为主体新办的企业仍
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须对享受
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和以下岗职工为主体新办的企业实行年审(检)
制度,对非下岗职工本人从事经营或企业享受减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所组织的再
就业下岗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即达不到企业职工总人数50%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照
章征税。
6.各县、市地税局(或城市地税分局)须专门设立下岗职工涉税窗口,指定专
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接待、咨询并协助下岗职工办理各种涉税事宜。对符合规定条件、
证照资料齐备的下岗职工,有关地税部门须自其提交免税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税务登记及免税审批手续,同时对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下岗职工免收办证工本费;对
符合规定条件、证照资料齐备的以下岗职工为主体新办的企业,有关地税部门须自其
提交减税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减税审批手续。
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用税务登记证为该证的正本,由区局统一印制。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中税务登记栏目(式样见附件二)代替税务登记证副
本,该证中的"税务审验、变更"栏内填写减免税种及起止年限、变更和审验等内容;
审验、变更时,主管地税机关须加盖“x x x地方税务局专用审验章”(式样见
附件三)。
对一人办证多人使用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原有企业“改头换面”等弄虚作假骗
取税收优惠照顾的单位及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肃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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