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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32号颁布时间:1997-08-19

     1997年8月19日 新国税进字[1997]0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 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实行“免、抵”税 额和“退”税额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按季汇总,并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 将统计数据送同级税收计财部门统计上报,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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