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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13号颁布时间:1997-07-24

     1997年7月24日 新国税进字[1997]0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 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并一并贯彻执行。   1、本通知适用范围:①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②是1994年 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③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适用本通知范围。   2、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于每季次月25日内,将《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送同级计会部门并上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   3、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区局已拟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各地必 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贯彻本通知时,要加强与征管、涉外税收及计会 部门(计算机管理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共同作好此项工作。(见附件二)   5、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 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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