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14号颁布时间:1997-08-12
1997年8月12日 新国税进字[1997]014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997]50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
程》,经全区进出口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进字[1997]01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区局,以便修订和完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8号《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
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
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一、关于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问题
生产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取得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后,
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在10日内办妥出口退税登记证手续。
二、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财务、税收处理问题
生产企业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对其自产的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应分别做帐务处理。
征税机关对其自产的出口货物,凭当期出口货物出口销售发票和销售帐,对当期的出
口销售额暂不计算销项税额,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不信息认真复核,
报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通知单》,联同《申报表》
(第3、4联)逐级下发到征税机关。出口企业的原始单证如与电子信息核对不上或
没有电子信息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免、抵、退税审批手续。进出口税收
管理机关应将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征税机关在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下发的《通知单》等批件材料后,应及时根
据审批通知单中已核免、抵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并据此通知生产企业对有关帐务
进行调整。
对于生产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办理的免、抵、退税税额和需要结转下期抵扣的税额,
征税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逐户建立台帐,以免发生差错。
五、年度终了三个月内,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应会同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上年度
的免、抵、迟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年度清算结束后,征税机关不再受理生产企业上
年度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六、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应负责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
税额按季汇总,次年1月15日前汇总全年情况,送同级计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
有关征税机关在办理免、抵等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总上报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审批,退税部门,计财部门也应及时如实汇总上报免、抵税额和退税额,
以便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调整。
七、各征税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建立和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受理
申报制度、内部传递制度、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此规程实施后,上一
级国税机关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均按违
纪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本规程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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