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1日 新国税进字[1997]016号
现将国税发[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1、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局核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
置标准内容表》统一进行审核标准的配置,审核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年内不能
变动。
2、我区对审核配置标准内容统一如下:
第1、2、4、5、7、12、13项填否;第3、6、15、16项填是;第
8项上限29.2,下限:2.8;第9项上限:9.9,下限:5.0;第11项
为:九龙所属海关及六大类商品;第14项为:11%,第10、17、18、19
项为空。
3、各地在配置上述审核标准时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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