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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16号颁布时间:1997-07-11

     1997年7月11日 新国税进字[1997]016号    现将国税发[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1、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局核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 置标准内容表》统一进行审核标准的配置,审核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年内不能 变动。   2、我区对审核配置标准内容统一如下:   第1、2、4、5、7、12、13项填否;第3、6、15、16项填是;第 8项上限29.2,下限:2.8;第9项上限:9.9,下限:5.0;第11项 为:九龙所属海关及六大类商品;第14项为:11%,第10、17、18、19 项为空。   3、各地在配置上述审核标准时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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