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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25号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新国税所字[1997]025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税函[1996]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总机构管 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称: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中化新疆进出 口公司收取5.25万元总334机构管理费。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 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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