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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2号颁布时间:1997-10-28

     1997年10月28日 新国税流字[1997]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已领购的、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应当由县级局收缴后,集中到 地、州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销毁(具体销毁时间、方法区局将另文通知);对纳税人已 领购的整本未使用完的发票,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 按“V”形剪角。   二、1994年版的专用发票作废范围,包括1994年版的改版票。   三、此次作废专用发票涉及面广数量较大。请各地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收缴专用 发票一定要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必须做到数字准确无 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1998年1月1日以后,如发现企业仍然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的,要追 究涉案地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尽早将通知中有关事项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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