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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大酒店有限公司加速提取部分资产折旧的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外字[1997]064号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新国税外字[1997]064号    “你局市国税二字[1997]129号《关于上报新疆大酒店有限公司加速提 取部分资产折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三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新疆大酒店不适用本条款进行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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