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新政函[1997]126号颁布时间:1997-08-19

        1997年8月19日 新政函[1997]126号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天毛[1997]字第046号)收悉。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支持上市公司平等竞争,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天山毛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在执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24%的征收基础上,自上 市之日起按15%缴纳,优惠的9个百分点由乌鲁木齐市财政返还。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