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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74号颁布时间:1997-08-28

     1997年8月28日 新国税所字[1997]074号    接国税函[1997]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 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称;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1997年向所 属京昌实业有限公司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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