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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6]014号颁布时间:1996-05-07

     1996年5月7日 新国税外字[1996]014号    现将国税函[199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 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及的国税发[1993]139号文的第一 条第三款规定如下: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 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 得据此对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 帐面调整,并控帐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 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 销等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 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十年 分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以上请一并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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