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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划转天山锅炉厂预算收入指标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6]053号颁布时间:1996-12-02

       1996年12月2日 新国税所字[1996]053号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新疆天山锅炉厂划归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管理的批复》 (国经贸企[1996]438号)精神,天山锅炉厂划归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管 理,财务关系从1996年1月1日起划转,现将有关预算收入指标划转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同意以天山锅炉厂1995年实际上交所得税100万元为基数,上划中央 财政。此项划转暂不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收支基数,在办理地方年终决算时, 单独结算。   二、天山锅炉厂1996年上交预算收入指标100万元,如数增加中国东方电 气集团公司并相应减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6年度预算收入指标。   三、天山锅炉厂1996年已交地方金库的企业所得税,请速就地办理转交中央 金库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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