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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6]62号颁布时间:1996-10-24

       1996年10月24日 新国税流字[1996]62号    近接总局通知,请各地将1-10月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情况( 含税务机关代开部分)在11月24日前录入交叉稽核系统,并上报总局。为尽快做 好我区增值税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工作,对各地提出以下要求:   1、请各地信息中心务必在11月2日前将交叉稽核系统调试安装完毕。   2、各地、州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部门在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1-10月份 企业开具、取得的所有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含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废票)及税 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情况录入该系统,并按时通过网络报国家税务总局。   3、此项工作今后应按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区 局《增值税防伪税控操作规程》的要求,在每月24日前将上月经认证后的增值税百 万元专用发票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将本地区使用和取得的百 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的数量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4、对网络尚未开通的五个地区(和田、喀什、克州、塔城、阿勒泰)的数据采 集工作暂由区局负责录入发送:请上述五地区务必于11月20日前将百万元以上专 用发票的进、销项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清单寄到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11月30日前上述五地区必须建立起局域网,从12月份起用软盘向总局报送 交叉稽核信息。   联系电话:北京长城公司  朱 毅  010-62355052        区局计划处   王军亮  0991-2826334        流转税处    吴绩敏  0991-282667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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