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交叉稽核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6]042号颁布时间:1996-07-10
1996年7月10日 新国税流字[1996]042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96)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百万元增值税专
用发票认证和交叉稽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地抓紧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你地1-5月份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百万元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录入计算机,对网络已开通的地区,在7月15日前将上述
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总局信息中心,同时给区局流转税处招送数据软盘;对
目前网络尚未开通的地区,将上述数据资料软盘用邮政特快专递于7月16日前报区
局流转税处。
二、请各地区将1-5月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汇总情况于7月1
3日前电传报区局流转税处,内容如下:
1.按月统计的应认证的抵扣联份数、已认证份数及未认证的原因,其中未纳入
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份数及认证情况;
2.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不符的份数和不符的原因,对认证后不符的抵扣联是否
给予抵扣,如果给予抵扣,是何原因?
3.目前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叉稽核系统是否运行,运行情况如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