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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6]057号颁布时间:1996-10-22

     1996年10月22日 新国税流字[1996]057号    现将国税函[1996]5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 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遵照执行。   1.根据区局新国税流字(96)36号《通知》要求,从96年7月起各地州 在每月10日前要将本地丢失被盗数据库用软盘报送区局,如当月无丢失被盗专用发 票,也要于10日前电话报告区局。截止9月底只有伊犁地区将软盘报至区局,克拉 玛依、博州、哈密、塔城、吐鲁番等地区电话报告区局。现特要求其他地区务必将本 地区10月底前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录入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 区局。   从11月起凡广域网开通的地区或将数据库直接在网上报送区局,不再寄软盘, 但进行数据传递时应先电话告知区局计划处。   2.“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各地,凡广 域网已开通的地区可按照新国税计(96)0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 于利用计算机广域网络传送有关电子信息的紧急通知》中第三条第2项明确的“操作 步骤”获取数据文件。未开通广域网的地区,区局将软盘通过特快专递邮寄下发。各 地在收到丢失被盗数据库后在10月底前要对本地所报的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凡存在 漏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补报。   3.各地要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对进项发票尽可能都要进行查询,特别是 有疑点的专用发票必须利用查询系进行检查,并将查询结果及处理情况于月后15日 内报区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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