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0日 新国税流字[1996]003号
现将国税发[1995]2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
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
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培训会议上的要求。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对本辖区1994年7月1
日--1996年2月29日期间内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包括领、用、存数量不符
以及专用发票案件中目前尚未追回的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按要求填写《丢失被盗增
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3月10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
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录入后,务必于1996年3月30日以前通过网络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同时电传报区局流转税处备案,从1996年3月起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上报。
2、“查询报警系统”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配备。
3、……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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