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6]003号颁布时间:1996-01-10

     1996年1月10日 新国税流字[1996]003号    现将国税发[1995]2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 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 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培训会议上的要求。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对本辖区1994年7月1 日--1996年2月29日期间内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包括领、用、存数量不符 以及专用发票案件中目前尚未追回的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按要求填写《丢失被盗增 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3月10日前报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 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录入后,务必于1996年3月30日以前通过网络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同时电传报区局流转税处备案,从1996年3月起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上报。   2、“查询报警系统”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配备。   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