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采用新防伪措施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94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新国税办[1999]394号    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自1999年4月1日启用以 来,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不法分子伪造的《核销单》,干扰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执行。 为此,我局已对未发放给分局的《核销单》增补新的防伪措施,将原用有色荧光防伪 油墨印刷的三个核销单编号改用黑色渗透油墨印刷,该油墨能渗透纸张呈现出“正面 黑、背面红”的特性,渗透反应时间为印刷后15天,并不再具有荧光反应,《核销 单》的版面格式和其余防伪措施均不变(见附件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票样)。   采用上述防伪措施的《核销单》起始编号见《附件一》,从即日起可以做为海关 验放出口货物的有效凭证与原印刷的《核销单》同时使用。   请海关总署将此通知及所附票样向各海关转发。各外汇管理分、支局可以根据需 要,将少量《核销单》注明“票样”字样并加以注销后,送当地海关做为查验样本。 附件:1、采用新防伪措施的核销单起始编号表(略)    2、《出口收汇核销单》票样(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