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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8]096号颁布时间:1998-09-16

     1998年9月16日 新国税所字[1998]096号    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 工作实际,做好组织考核评选工作。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考核全国税务系统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选的组织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考评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进行表彰。   各地在考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个人时,要根据具体考评要求和基 本条件,逐级进行考核评选。各地区评选先进名额,届时另行通知。   二、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章,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   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配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专职 人员;   3.制定并部署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本地区进 行深入动员,组织发动;   4.认真组织培训、辅导,大力组织开展宣传   5.按时编发工作动态、简报,并及时上报各级有关部门;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断 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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