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4日 新国税发[1999]9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管
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进一步促进饲料工业的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
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及饲料检测机构问题。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是自
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质量
检测机构对饲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出具产品合格证明。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
是:自治区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程序问题。凡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经认定的质量检测机
构检测产品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转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
公室,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产品合格证明一并转饲
料生产企业。企业持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见附件),向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政策进行审核,按减免税
报批程序,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方可为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凡未经批准的,各地不得擅自减免,应按规定照章征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分别核
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收入,凡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已批准免税企业,在以后年度的自治区产品质量定期检测中,其产品不合格的,
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向饲料工业办公室反馈情况,饲料工业办公室将不合格产品企业
的名单,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三、饲料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一经查出,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照
《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饲料工业管理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程
序和职责,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防止徇私舞弊,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操作,造成国家
税收流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管理责任。各部门不得借审核之机,向企
业乱收费。
五、国税机关、饲料工业管理、质量检测各部门,应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共同
把好政策关,及时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自治区饲料工业
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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