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6-23
1998年6月23日 新国税流字[1998]28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或销售应税货
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区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新国
税流字[1998]27号)中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作如下补充通知,
请遵照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7月份申报缴纳1998年6月份的增值税时,
其运输费用仍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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