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45号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新国税流字[1998]4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称:“电梯属于
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
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
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