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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请示

云国税发[2004]181号颁布时间:2004-08-02

     2004年8月2日 云国税发[200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工作,在今年初就 已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中 组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云组通[2004]1号)精神层层传达贯 彻。对照顾对象的确定,由县(区)、州(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审核,填写并上报了 审批表。对部分同志反映的情况,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外调进行了核实。2004年6 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696号)后,我局人事处再次对拟上报人员档案又进行 了认真审核。经核实,全省国税系统符合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应当 给予生活照顾的退休干部共39人。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的退休干部都是在本省参加革命工作,且现在都生活在云南省 的实际,为保持他们与税务系统外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一致,中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党组研究,从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我省国税系统贯彻执行中组发[2002] 13号文件精神,照顾的内容、金额、执行时间比照云组通[2004]1号文件规 定执行。具体是:   一、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 2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且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04年 2月起,划入本人帐户医药费比例,在现行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40%。符合医保 报销范围的住院费个人自付10%。已按规定享受当地医疗照顾政策的,按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掌握,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照顾政策。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04年2月起,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 不高于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照顾水平给以补助。   三、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因身体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 需人扶助的,经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批准,从2004年2月 起,每月发给特殊困难补助80元。   以上意见及我省国税系统符合享受生活照顾的人员,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 知    2、杨文光等39人〈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 的退休干部享受生活照顾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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