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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定点保险费支付及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686号颁布时间:2004-08-03

     2004年8月3日 云国税函[2004]68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云国税函 [2004]146号)下发后,各级国税部门为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做了大量的工作, 为规范国税系统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经与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费用支付。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定点保险期 间的保险费,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收,统一支付给定点保险公司。其中, 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起保车辆的保险费,2004年 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起 保车辆的保险费,200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投保车辆应享受的其他服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设有机构的地、州、市,其他服务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 合同书》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目前没有设置机构的地、 州、市,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5%返还给 投保单位。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云国税 函[2004]146号)与此文有抵触的,按此文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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