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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监办、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云监[2004]44号颁布时间:2004-04-29

     2004年4月29日 财驻云监[2004]44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海关各所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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