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5-10

     2004年5月10日 云国税发[2004]10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采集、处理 和传递工作。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增值税计算机稽 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二、各征收机关必须保证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完整准确采集,各区县级 税务机关必须按时完成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的采集。   三、各级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增值税管理部门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各尽其 责,配合搞好各项工作,保证各项数据的采集、处理及传递,以确保我省稽核系统运 行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