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104号颁布时间:2004-04-29

     2004年4月29日 云国税发[2004]10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 通知》(云国税函[2003]898号)关于“实行‘一口价’集装箱运费不得计 算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不尽合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除外) 所支付的集装箱运费,允许按其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集装 箱运费金额的8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