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4]10号颁布时间:2004-03-09

     2004年3月9日 云财税[2004]10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 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 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