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273号颁布时间:2002-04-24
2002年4月24日 云国税函[2002]273号
曲靖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设立分支机构实行预征
——结算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曲国税发[2002]65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应纳增值税实行在
当地预缴、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在当地按销售额依
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的应纳增值
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
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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