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91号颁布时间:2002-02-11
2002年2月11日 云国税函[2002]91号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2001]
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获得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不
能视为为客户垫付购买汽车的资金。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代理购买”
汽车,同时具备(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两项条件的,不应
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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