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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2]15号颁布时间:2001-01-17

     2001年1月17日 昆国税发[2002]15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请各局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国税函[2001]551号文件要求,对 所辖企业属于卷烟、啤酒、葡萄酒生产企业和年应纳消费税在1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 纳税企业进行调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必须填报《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   二、一分局、五华区局和高新分局于每季末次月25日前向省局上报《部分应税 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和税源经济指标分析材料的同时抄报市局。   三、《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中的产量、销量、销售额、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应交数、本期实交数、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统计累计数。   四、各局上报的《月报汇总表》和《季报表》分别上传至市局服务器:县区局上 传\流转税处\报表\消费税重点税源\**年\**月和**季度目录下。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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