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6-21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要求,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印制发票和国税印制发票的衔接工作,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验旧、缴销事宜进行了明确,以实现营改增后地税、国税发票使用管理的平稳过渡,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为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报验、缴销程序进一步作了明确。
(二)为做好地税印制发票和国税印制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对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验旧、缴销期限进行了明确。
(三)为了确保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印制发票的按期报验、缴销,对营改增纳税人领取国税印制发票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为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