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函[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民优函[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 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 年提高30 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 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 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略)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