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函[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民优函[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
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
年提高30 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
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
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略)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