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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录入时间:2020-12-23

一、涉税提醒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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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税务局路径

请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写界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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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加计抵减声明提交后,如需修改须前往办税大厅,因此,请确定数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2.如需在电子税务局查看自己企业是否已申请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加计抵减政策信息】,查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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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回顾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要点】“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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