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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转进与转出的具体计算

录入时间:2020-11-11

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增值税的税制安排,以每个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每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一个纳税期(月、季度)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但纳税人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即取得的进项税额)并非全部都能抵扣销项税额。因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而在实务中,受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等影响,对于前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关规则的运用,远非单纯的不得抵扣四个字这么简单,这是由于商事活动、经济业务特别是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规则等因素所注定的。

一、对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如房屋)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再如,某项专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如某辆汽车)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

二、对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对于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20181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这也就表明,在2018年以前,对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的。

四、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为改变用途等原因,发生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而现在不得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允许抵扣的情形,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三)如果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这样计算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如果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五)如果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注:①以上所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②以上所称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特别提示:

(一)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款)。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和过桥、过闸通行费发票。

4.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前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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