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05-13
最近小财的公司最近收到一笔来自合作公司的违约金,并被主管告知,这笔违约金不要缴纳增值税,这使小财感到奇怪,为什么上次收到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次却不需要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违约金的含义: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款项。
公司收到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下面小财举几个栗子:
情形(一)、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依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把货物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而是延迟了2个月付款,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5万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筹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价外费用的前提是有交易、有价款,因此针对于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的这种情形,甲公司作为销售方收取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并入销售额开票。
情形(二)、合同已履行,纳税义务已发生,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在付款后发现了产品规格和合同约定的有差异,根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5万元违约金。
这时收取违约金的,则是乙公司,但乙公司作为货物的购买方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的行为亦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合同未履行,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但乙公司反悔,合同未能履行导致甲公司未能把货物销售出去造成损失,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了5万元违约金。
若上述情况,如果本应发生的应税行为并未发生,如果没有交易行为,就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没有与交易行为有关的“价款”,自然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因此,若合同未履行,作为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